8848案的核心问题:以他人资源为自己谋图私利

  才知道8848案开审了。

  除了8848的枪手,大概所有人都觉得8848真是太不要脸了,被告上法庭完全是咎由自取,落到现在的境地完全是活该;我一直反对“做站就是做人”,现在看来,似乎还是有一点道理的。

  后来我通过《电脑报》合订本得知8848那样的插件在国外其实早就有了,所以我猜测8848就是看了《电脑报》的豆腐块才决心做了那个臭名昭著的my search(所以8848落到现在的境地肯定在心里骂死《电脑报》了),这就涉嫌抄袭别人的创意了,当然,实际情况是:抄袭在网络上是得到允许并且鼓励的;原因是大家都在抄,然后都为自己的抄袭找理由,慢慢的这个理由可以蒙蔽自己了,慢慢的这个理由可以蒙蔽所有人了;被抄袭的自然心里愤愤的,但也只能愤愤的,少数派的声音总是很容易被掩盖的。就像我的BuyRen网上购物论坛被无数网站抄袭,但能拿他们怎么样?

  那么为什么国外的类似插件就不会被Google、Yahoo们告,而8848就惹起百度、搜狐、中搜的群起而攻击呢?也许8848也在纳闷。其实没什么好纳闷的,问题的核心就在于,国外的搜索插件,其作者并没有它利用来为自己谋图私利;而8848一开始就是想利用别人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——也许他觉得自己不告诉别人,别人就都不知道,可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。

  中国有条法律:如果是出于学习的目的,修改程序是不犯法的(这条法律我在很多地方看过,但不知道具体出自哪部法律,所以也不知道原文究竟是怎么说的),所以我们看到很多破解软件的作者、电影音乐下载站的站长说“我们是出于学习的目的,万一有啥三长两短可不负责任哦”,我觉得这是自欺欺人,究竟是不是为自己谋私利,其实大家包括那些作者、站长心里都雪亮雪亮的,如果有一天你站在被告席上,一句“不是为自己谋私利”就过去了吗?而像8848,他终究还是有一点羞耻感,所以没好意思援引那条法律,否则,也只会招致更多的唾弃而已。

  当我看到了8848的那个丑陋的插件,看到了被篡改的搜索引擎界面,看到了搜索引擎右边8848强加的广告,我就确信8848要被告,而且要败诉,否则,我只好对中国的法律说一声“呸”!

  update:归根结底,8848和那些盗版者没什么区别,而在“8848插件侵权案控辩双方精彩辩论”里,8848说“用户是自愿安装的”,这就像盗版者说“用户是自愿购买的”,通过所谓的“精彩辩论”我有点为搜狐他们的律师捏把汗,不要落入对手的圈套里,那根本不是核心问题所在,自然,在法律上我是大大大大大的外行,所以只是随便说说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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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后更新于 2005-07-18 08:46 UT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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